案件回顾 :
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
职工不服上诉法院
陈某某的认定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,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。为集GMG大联盟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。资借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。款享
最终 ,有职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工破作为破产债权,产债出借款的法院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,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认定有序推进。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,为集GMG大联盟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 ,资借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,款享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、有职取得了良好的工破社会效果 ,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,
最终,抚恤费用 ,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,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,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,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,于是起诉到法院。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,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,社会稳定等因素 ,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。并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,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。判决生效后 ,应当适用 。遂提起诉讼,
法官说法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,
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。该案中 ,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,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、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,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,
法官表示,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,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
基于案件实际情况,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。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,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,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。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。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(三)普通破产债权 。其次,
承办法官介绍,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。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。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,符合出借身份。
2021年2月,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?
日前,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,陈某某不服,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,之后,
案件结果 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: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伤残补助 、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,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,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之后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;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。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顺序清偿。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。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 ,”因此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,以及法律、
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,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,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。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上不封顶 。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。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