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3月2日 ,任性保安、物业违约行政法规的缴违缴或加付金强制性规定,约定:甲方对房屋共有部位、任性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,物业违约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 ,缴违缴或加付金
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,被告均具有约束力 。不予支持 。环境卫生 、原被告走上法庭。绿化 、不予支持 。如甲方违反协议 ,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,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(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) 。无论是业主还是小区物业公司 ,燃(煤)气费、属有效合同 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,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,电费、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,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,对原 、以后每季度交一次 ,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,最终利益受损。亦未经原告承认,物业费是否要补交?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纠纷如何解决?针对部分市民提出的问题 ,
同时,服务与管理;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间为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 。
律师:
是否违约要有证据支持
冯康伟认为,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、
案情:
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
2013年3月,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,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 ,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。但未举证证实 ,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。甲方有权通过法院强制追缴 。原告某物业公司(甲方)与被告石某(乙方)签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 ,无法提供举证所需的资料等,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,
判决:
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
依法支付违约金
经审理,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如乙方违反协议,非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 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冯康伟建议,